狼夜刑刀・步军殇,乃是兽脉之中,不被承认的王子。
当初兽脉前代兽王征战四处,在水族认识了当族美女步云嫣,也因爱成果。
当步云嫣随着老兽王回去兽脉之后,才发现宫门深似海,看似繁华的生活却藏着无数心计斗争。看破一切的她,选择回归故乡隐居,独自扶养幼子。
却没想到单亲生活,遭受各样的鄙视与冷漠。使得步军殇从小充满愤怒,对于歧视母亲的人无法原谅,而在母亲谆谆教诲后,步军殇才选择精进自己,希望自己不要被人瞧不起,也不让母亲蒙羞。也是步军殇挺身而出,在一次水族大难中,化解危险。也造就了天湖战神的传说。
当步军殇遵从母亲的心愿,踏入兽脉,挤身将领之位。
凭着自己的双手帮兽王打江山,高超武艺与过人胆识,也早让兽王明白他的身份。而基于对父亲各种复杂的情绪,又爱又恨的感觉,使得步军殇只能寄心于战斗。
大小战事,无不亲临,而为了避免伤亡,步军殇往往先取敌将,却造成了杀人如麻的传说。步军殇也不以为意,却没料到各脉之主剧烈反弹。在一次兽族大规模狩猎中,步军殇中了亲生父亲老兽王的计策,昏迷被擒。从此被关在七脉禁地,不见天日,
而其所持战兵「狼夜刑刀」,由兽脉冷杀狂魔・嗜血夜狼的血骨所打造,兽脉除步军殇外无人可用。散发无比的刚煞之气,曾被地冥用以镇压血暗之力和厄祸之力。
由于嗜血夜狼的怨魂不散并寄于刀中,也使步军殇每次用于大战都受到其怨念影响,变得狂暴化而无法自制。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玉梁皇听到刺客所用之招,笑道:「五命摧心之招。哈~如此了解此招出手,精灵天下还真是一见面就赠了孤皇一份大礼啊。」
皇朝阵营的常遇春趁机出列,厉声质问道:「精灵天下竟能让凶手刺杀梁皇,莫非是想要开战吗?」
未免神晖主连忙解释道:「说来惭愧。此人是近日精灵天下的连环杀手。」
常遇春步步进逼,「一句‘杀手",你们以为就能撇清刺杀吾梁皇之罪了吗?」
寄昙说自然能看出皇朝这是有意借题发挥,直接对车辇中的玉梁皇道:「梁皇既愿意驾临到此,也表示认同人族与精灵两族和平共处的理念。有什么条件,请直说吧?」
车辇内的玉梁皇并未急于开出条件,而是先向寄昙说确认道:「在这场会谈进行前,寄昙说,你之立场为何?」
寄昙说回道:「禅剑一如之立场,乃是站在人族与精灵和平共处,不再有纷争的立场。」
「如此,吾明白了。」
车辇风帘缓缓打开,自内中走出一名龙凤之姿,天日之表的英毅皇者。御宇皇朝之主玉梁皇正式现身。
铺面而来的皇者之气,让在场众精灵无比屏息。
玉梁皇对神晖主等人问道:「想要两族和平共处,就不知精灵天下能拿出怎样地诚意?」
神晖主与护体金光中的圣脉之主圣宇辰对视一眼,将商议过后的条件道出,「精灵天下愿意向御宇皇朝上表称臣,每岁进贡。」
玉梁皇淡淡道:「不够。」
圣宇辰问道:「那你想要什么?」
玉梁皇开出条件,指着神晖主说到:「吾要精灵一族完全的臣服,开放精灵天下。以及你,神脉之主神晖主,必须嫁入皇朝。」
此言一出,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。
圣宇辰率先发难,「什么?!玉梁皇,你可知自己在说什么?!」
一旁的常遇春不耐烦道:「
怎么?梁皇能迎娶神晖主,是你们这班精灵的荣耀。怎么?敢有不满吗?」
「何止是不满?老夫现在要动手了。」
早已不满的圣宇辰,一掌击向常遇春。
玉梁皇身为御宇皇朝之主,又方遭刺杀,圣宇辰自不能向他动手,让局势走向恶劣。
但打常遇春这名嘴臭的小鬼,还是可以的。
一则,一出方才所受之气。
二则,向玉梁皇宣告精灵天下并非软弱可欺。
却见常遇春回拳以对,掌拳冲击,二者一时僵持。
圣宇辰不想常遇春竟有此实力,「小子,你的实力不差。」
常遇春呛声道:「老头,你的实力却只有如此吗?」
「小子,是时候让你见识何为天外有天了。下次准备
只见圣宇辰圣弦三绝掌起手式,周身爆发圣芒,一举震退常遇春。
随即,圣掌天现,「圣寰天殊」。
此时,皇朝军阵之中,一声虎啸乍现。
一股气势磅礴之霸拳来到,挡下绝掌。
尘烟中,皇朝虎侯霸气现身。
一头赤发赤髯,眉宇间自有一股雄霸之气。
「精灵天下,胆敢伤吾皇朝大将,难道不怕如狩宇一般灭族吗?」
虎侯・虬髯客现身,威武之姿,使得精灵一方一时噤声。
而这,就是玉梁皇所要的效果。
玉梁皇笑道:「虎侯,你来了。」
虬髯客回道:「梁皇相召,自不敢有所拖延。」
玉梁皇以一种不容置喙的口吻对精灵天下众精灵说道:「这样,让你们认清局势了吗?」
寄昙说眼见双方局面已是剑拔弩张,出面劝道:「梁皇,你为一方之主,当明白人心不是以武力便能强夺。「
玉梁皇冷笑道:「这件事,孤皇自是知晓。」
就在御宇皇朝之主说话之际,一道光影来到。
光影悬浮半空,自内中发出苍老之声,「梁皇,后续的事情,可否交给老臣处理?」
玉梁皇笑道:「相国愿意接手,孤皇求之不得。常遇春、刀无形,你们二人留在此地保护齐相。余下众军,随孤皇退至弃神谷外。」
被玉梁皇换做「相国」之人,对神晖主等人说道:「神主,梁皇已率军退至弃神谷外。如此,总该相信吾皇之诚意了吧。」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